鑫鲜农副产品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为强化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先行赔付是指市场预先设立消费者纠纷赔付专项资金,当消费者在市场内发生消费事实,且因经营者(商户)明显过错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经有关部门调解达不成一致,确认责任在经营者(商户)并需要赔偿的,市场应从先行赔付专项资金中预先垫付,然后向经营者(商户)追偿的一种市场管理办法。
二、先行赔付专项资金从场内经营者缴纳的保证金中提取。
三、当消费者认为在本市场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可直接到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接到投诉后,立刻派人进行核实,分清责任。
四、消费者须提供有效购物凭证,且商品或服务在质保期内,经市场认定,确认经营者(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经营者(商户)若故意拖延、拒绝或无力赔付(含退场联系不上)的,由市场先行赔付。
五、当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经营者(商户)承担时,由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调解,经营者(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应充分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1、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商户)双方都接受调解达成一致时,由经营者(商户)向消费者直接赔付;
2、当消费者接受调解,但经营者(商户)不接受时,由市场通知经营者(商户)限期执行。当经营者(商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时,由市场先向消费者进行垫付;
3、当经营者(商户)接受调解,但消费者不接受,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经营者(商户)对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拖延、拒绝或无力履行时,由市场先向消费者进行垫付;
4、当确定应承担质量或服务责任的经营者(商户)已经退场联系不上时,由市场直接与消费协商。
六、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1、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2、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
3、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
4、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
5、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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