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0.0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对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场内经营者入场,独立、公开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场地或者租用的规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星级信用市场进行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消防、农牧、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税、国税、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根据市场信用情况,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两部分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请星级信用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市场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该市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营业满两年;
(三)该市场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在A类以上;
(五)该市场内设视频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配备两名以上保安员;
(六)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
(七)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发生过火灾;
(八)该市场在两年内未发生场内经营者群体上访、刑事案件及其他恶性事件。
第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认定星级信用市场的,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申请报告(市场概况、信用状况及创建星级信用市场的措施等信息);
(五)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纠纷调解处理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成立考核组,按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对申报的星级信用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对星级信用市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设立星级信用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信用市场的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农牧、公安、消防、卫生、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税、国税、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组,负责协调和组织星级信用市场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通过报纸、宁夏红盾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期限为7天。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提出异议的,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星级信用市场申请材料、考核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市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认定其星级信用市场的等级。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认定星级信用市场,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市场,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提交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相应证明,并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未被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星级信用市场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星级信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认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两年,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延续公告。
逾期未申请或者未通过星级信用市场延续申请的,该星级信用市场资格失效,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失效公告。
第十九条 星级信用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延续确认。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星级信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和管理,与场内经营者共同营造自我约束、守法经营、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环境,维护星级信用市场的信誉。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已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情况;
(二)经营者信用状况;
(三)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履行情况;
(五)场内经营者档案建立、进场合同签订情况;
(六)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七)12315消费维权申(投)诉站作用的发挥情况;
(八)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情况;
(九)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星级信用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
(一)市场设施陈旧损坏,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到位的;
(二)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过程中,经考核检查,星级信用市场存在问题的;
(三)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五)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类别降低为B类或者C类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被降低星级信用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高其星级信用市场称号;被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星级信用市场认定。
第二十五条星级信用市场被降星、撤销称号或者未被延续认定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换或者收回星级信用市场牌匾、证书,并通过媒体或者宁夏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改善、提升市场规模档次,增强市场守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市场诚信度和信誉度,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星级信用市场奖励制度,设立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政府奖励专项资金,对认定为五星级信用市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四星级信用市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三星级信用市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星级信用市场评审和认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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